案例:会计赵某被所在公司辞退,理由是“上班时间存在网络聊天的行为,还将其他公司的税务发票带入公司”。因公司不同意按仲裁裁决支付赵某经济补偿金,公司将赵某诉至东城法院。记者昨天获悉,法院认定公司与赵某解除劳动合同不当,应支付各种经济补偿共一万余元。
某公司诉称,该公司会计赵某在工作期间将其他公司的税务发票等带入公司,在上班时间上网聊天,且将公司的商业秘密利用网络发送给公司外的第三人等。该公司认为,这些都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给公司造成损害。去年8月,某公司与赵某解除劳动合同。赵某不服,申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此后仲裁做出裁决,某公司应支付赵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万余元,及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1万余元。某公司对裁决不满,于是将赵某起诉到法院,诉请不支付这笔费用。
在法院审理中,该公司提交了其调取的一份邮件记录。这份聊天记录显示,发件人曾在聊天中提到“客人名单”一事。某公司以此证明赵某经常进行网络聊天,并将公司的商业秘密发给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