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
住所: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x,女,xxxx年x月xx日生
原审被告:xxxxx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
住所: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案由:劳动争议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xxx号《民事判决书》,改判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xxxxx元;
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不服xxxxx人民法院XXXX年XX月XX日作出的(XXXX)xxxx号民事判决书,特向xxxx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对本案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撤销其作出的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如下:
一、xxx公司与被上诉人之间仅是人事代理关系,并非是实质上的劳动关系。
首先,被上诉人与上诉人xxxx年x月x人xxxx年x月xx日才与xxx公司签订虚假的《劳动合同》。后一合同的签订实质上仅因为上诉人为外地公司,无法在北京为被上诉人办理社会保险,因此才选择了与xxx公司签订名为“劳动派遣”实为“人事代理”的合同,并安排被上诉人签订了形式上的《劳动合同》。
其次,xxx公司从未对被上诉人进行管理,双方不符合事实劳动关系形成的实质要件。上诉人之所以选择xxx公司作人事代理的做法正是为了更好地履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为员工购买社保),否则上诉人根本没有必要在自己刚刚(xxxx年2月5日)与被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一个月的情况下再另行委托其他机构(2007年3月12日)为被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在2007年3月后故意加大自己的用工成本。
可见,三者之间根本就不是法律规定所称的劳务派遣关系,而是人事代理关系。法院应当考虑到这一点,还原事实的真相,认定三者之间人事代理关系的实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