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老鸟 案例解析 劳动纠纷文书之:劳动纠纷上诉状

劳动纠纷文书之:劳动纠纷上诉状

上诉人: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

住所: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x,女,xxxx年x月xx日生

原审被告:xxxxx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

住所: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案由:劳动争议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xxx号《民事判决书》,改判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xxxxx元;

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不服xxxxx人民法院XXXX年XX月XX日作出的(XXXX)xxxx号民事判决书,特向xxxx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对本案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撤销其作出的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如下:

一、xxx公司与被上诉人之间仅是人事代理关系,并非是实质上的劳动关系。

首先,被上诉人与上诉人xxxx年x月x人xxxx年x月xx日才与xxx公司签订虚假的《劳动合同》。后一合同的签订实质上仅因为上诉人为外地公司,无法在北京为被上诉人办理社会保险,因此才选择了与xxx公司签订名为“劳动派遣”实为“人事代理”的合同,并安排被上诉人签订了形式上的《劳动合同》。

其次,xxx公司从未对被上诉人进行管理,双方不符合事实劳动关系形成的实质要件。上诉人之所以选择xxx公司作人事代理的做法正是为了更好地履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为员工购买社保),否则上诉人根本没有必要在自己刚刚(xxxx年2月5日)与被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一个月的情况下再另行委托其他机构(2007年3月12日)为被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在2007年3月后故意加大自己的用工成本。

可见,三者之间根本就不是法律规定所称的劳务派遣关系,而是人事代理关系。法院应当考虑到这一点,还原事实的真相,认定三者之间人事代理关系的实质。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人力资源老鸟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

作者: 小胖鱼

上一篇
下一篇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QQ交谈

邮箱: 79895661@qq.com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节假日休息
关注微信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关注微博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