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印刷厂职工崔某2005年6月因患腰椎间盘突出症住院治疗3个月,住院期间,厂里每月发给崔某工资1500元,由其亲属代领。崔某出院后认为厂里发给自己的工资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170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要求厂方每月补发200元工资,但遭拒绝。为此,崔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企业按当地最低标准支付工资。仲裁委员会对其做工作,说明企业支付的工资标准符合法律规定,但崔某不接受,后裁决对崔某的申诉不予支持。崔某不服,以自己治病花了很多钱,家中生活困难为由,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维持仲裁裁决,建议该厂对崔某进行适当的生活困难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