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19条的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根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9条的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住院医疗补助金:1、 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2、 因交通事故负伤及其后遗症的;3、 发生医疗事故及其后遗症的;4、 因本人违法行为导致伤病的;5、 按照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失业人员因工伤、职业病伤病复发住院治疗的,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