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员工继续教育的管理,全面提高员工队伍素质,以利公司长远发展,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公司员工参加在职学历教育、业余进修、专业证书培训和自费出国学习。
第三条凡自费不占用工作时间的学习,由员工所在部门掌握批准,在人力资源部备案。 员工毕(结)业后,将国家承认证书复印件交人力资源部存档,以承认其经历或资格。
第四条凡员工申请占用工作时间参加脱产、半脱产学习,按公司考勤休假制度规定履 行报批手续。
第五条凡员工申请自费出国进修或攻读学位,必须先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调动手续,所有出国手续应由个人负责。待完成学业回国后,双方视情况可重新办理人司手续。
第六条凡公司指派参加脱产或半脱产学历学习、进修和培训的要先报批,后办入学手续。
1、公司指派参加学历学习的员工,原则上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员工入学前已在公司服 务满一年;年龄在40周岁以下;本人人事档案在公司;所学专业与公司业务和本人工作密 切相关,且是公司急需的。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指派参加短期培训的,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2、公司指派参加学历学习的员工,由本人预付学费,按公司规定完成全部学业的,凭国家承认的毕业证及学位证、正式发票(原件),由公司报销学费;未按公司规定完成全部学业的,只能由公司报销最高不超过50%的学费,其他费用自付;
3、员工学习结束后,应将成绩单、教材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七条非公司指派参加培训和学习的,属个人自主学习,由员工自付费
第八条凡公司支付学费及培训费的员工必须按公司教育培训制度的有关规定与公司签订培训服务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执行。
第九条奖励措施: 1、员工利用业余时间参加与工作密切相关的进修学习,获国家承认大专学历的奖励500元;本科学历为1000元;在职MBA、硕士学位为2000元;在职博士、博士后学位为3000 元;
2、员工先后获得上述资格,其奖金数额累计不超过3000元。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实行,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