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人员教育培训
人员教育培训 3.2.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和职业卫生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职业卫生知识和应急管理等能力。
按规定须持证上岗的,应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10 主要负责人未经考核合格上岗的,不得分;安全管理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者,每人次扣2分。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学时不符合规定的,每人次扣1分。
2.1从业人员 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和应急救援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和应急救援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掌握本岗位事故隐患的辨识和处置,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悉知在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确认其能力符合岗位标准要求,并根据实际需要,定期进行复训考核。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对新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和时间应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的规定,并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资料。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对于关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安全操作、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
从业人员在本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部门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取得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并定期做好复审。
专职应急救援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应急救援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并定期参加复训。 20 未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就上岗的,每人次扣2分;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每人次扣2分;培训教育内容和学时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未对岗位操作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的,每人次扣1分;未按规定对转岗、离岗者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就上岗的,每人次扣2分;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记录档案不健全的,每人次扣1分。
无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每人次扣4分;证书过期未及时审核的,每人次扣2分。
专职应急救援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上岗的,每人次扣1分。
2.2外来人员 对进入从事服务和作业活动的承包商、供应商的从业人员和接收的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实习生,进行入厂安全教育培训,并保存记录。
外来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应由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保存记录。主要内容包括:外来人员入厂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因素、所从事作业的安全要求、作业风险分析及安全控制措施、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应急知识等。
对进入检查、参观、学习等外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包括: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险有害因素、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应急知识等。10 相关方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进入作业现场的,每人次扣2分;对外来人员未进行安全教育和危害告知的,每人次扣1分;内容与实际不符的,每处扣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