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老鸟 六大模块 劳动争议的法律咨询

劳动争议的法律咨询

一、用人单位方面劳动争议案件律师的业务范畴

用人单位建立完善的劳动人事制度有助于减少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提高职职员作效率,关心企业提升进展速度。

1、业务内容:

(1) 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起草、修改和审查;

(2)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如《公司章程》、《职员守则》、《劳动纪律手册》和《企业安全生产有关规泄》等的起草、修改和审查:

(3) 向用人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劳动人事最新法律法规、规章及劳动人事政策咨询:

(4) 为用人单位培训劳动人事治理人员相关劳动法律知识:

(5) 为用人单位培训劳动人事治理人员相关劳动法律知识:

(6) 为用人单位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隐秘和专有经营权的爱护提供法律建议,并协助顾问单位制定保密制度、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制度;

(7) 泄露了解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订立、履行情形,关心企业规范其用工行为,使企业幸免因解除劳动合同程序不合法或解除劳动合同条件不合法引起的风险;

(8) 指导用人单位运用规章制度进行科学治理及收集证据技巧,使英幸免因处理违纪职员而发生劳动争议应当承担的举证风险。

案例分析:

本律师曾经办过一起离职一年职员向用人单位要求支付离职期间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续办社会保险的劳动争议案件。该职员与用人单位之间是事实劳动关系(在审判实践中,因事实劳动关系而发生的争议案件,双方的权益、义务按有效劳动关系处理),没有书面合同。该职员从1998年9月起主动不上班,用人单位认为其是自动离职,双方劳动关系终止。但该职员一年后却向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其离职一年期间的工资及补偿金等,因此,用人单位赶忙向其送达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该职员没有签收,却在1999年10月12日向用人单位递交了书面辞职书,又于1999年12月16日提出劳动仲裁申请。

—审、二审法院均认为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并未送达职员,亦未与其办理有关终止 劳动关系的手续,双方的劳动关系应于职员辞职之日起终止。尽管,用人单位因职员提起劳动仲裁超过法定60天的诉讼时效而胜诉,但一、二审法院关于书面通知的观点给笔者留下深刻印象。此处确实是律师要在规范用人单位证据技巧方面需要注意的表达

(8) 协助用人单位预防和处理工资、工伤、辞退、社保费和补偿金等引起劳动争议;

(9) 依照用人单位的需要,列席重大会议,现场提供法律咨询;

(10) 劳动仲裁与诉讼法律服务。

2、服务方式:

(1) 由律师按顾问合同约定为用人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2) 左期与用人单位负责人会而,为顾问单位的经营、治理活动提供法律意见和方案;

(3) 每月与顾问单位 联系,全而了解顾问单位现状,以便有针对性地提供法律服务;

(4) 顾问单位可随时与律师联系,咨询法律方而的问题:

(5) 顾问律师可通过面谈、电子邮件等方式开展工作;

(6) 如顾问单位有专门要求,双方可协商确建。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人力资源老鸟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

作者: 小胖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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