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于2006年2月18日入职xxxx公司,双方于2012年1月1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老王月基本工资为税后18333元。原因就是公司在劳动合同中郑重约定:“下一年工资按上一年国家GDP涨幅调整工资涨幅”。
2020年2月23日,公司发出通知,调整老王办公地点的楼层,老王签字表示不同意。2020年3月1日,公司发出待岗通知,安排老王待岗,老王签字表示不同意。至此,双方和谐劳动关系已经破裂。
2020年3月6日,老王突然出招,以快递形式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认为公司未按照国家GDP涨幅调整工资涨幅,属未足额支付工资,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后,老王立马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年休假工资及办理社保转移手续。
后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公司支付老王2013年12月1日至2016年3月6日税后工资差额46931.51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64806.5元、2015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0490.72元,公司为老王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公司就因为劳务合同没签对,导致后来的巨额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