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老鸟 案例解析 公积金补缴案例

公积金补缴案例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系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机构,具有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投诉进行查处的职权。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住建部建金管[2005]5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市政府渝府发[2006]12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有条件的单位可以为进城务工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国务院国发[2014]4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逐步将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范围”。

本案中,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在收到饶某要求茨竹镇政府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投诉后,查证饶某系农村居民,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尚未纳入住房公积金强制缴存范围,在与茨竹镇政府协调沟通未果后,向饶某作出《关于投诉茨竹镇政府未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回复意见》并释明了相关政策规定及理由。因此,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作出的该《回复意见》并无不当。同时,市政府作出渝府复[2016]37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因此,对饶某要求撤销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饶某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饶某不服一审判决,主要理由为:是否为聘用进城的务工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应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没有法律依据。

被上诉人茨竹镇政府述称,上诉人饶某是农村家庭户口,其工作的地点位于自己居住的农村附近,属于边远的农村地区,其不属于进城务工人员,不符合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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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小胖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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