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失业后可否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缴存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专项用于职工的住房消费。职工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才能提取自己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职工失业,不属于能提取自己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范围。因此,职工不能因失业提取本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用于生活救助,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应予以封存,职工再就业后,仍应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原被封存的账户予以启封。只有当该职工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时,才可提取。
2.异地职工可否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
这种情况在点多、面广、线长、职工分散的铁路运输、石油化工等企业较多,一般来说,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保证本地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和委托贷款的前提下,可办理本市范围内异地职工在当地购、建自住住房的委托贷款。异地职工委托贷款可按如下程序办理:先由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管理机构受理职工贷款申请,初审时,对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由缴存地管理机构签署意见,并将材料移交给购、建房所在地管理机构。购、建房所在地管理机构根据初审意见以及抵押物情况做出是否批准贷款的决定。同意发贷的,由购、建住房所在地管理机构委托当地银行办理相关贷款手续。贷款手续办讫后,书面通知缴存地管理机构办理职工贷款备案。异地委托贷款的信贷资金、费用支出、贷款风险由购、建房所在地管理机构负责,贷款收益也由其享有。如借款人发生违约行为,缴存地管理机构应协助购、建房所在地管理机构催收。
3.调离本市如何处理住房公积金
职工应在调离本市六个月内向本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取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户籍证明和身份证件。
(2)与本市工作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单位出具的能证明劳动关系的其他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