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老鸟 六大模块 住房公积金死亡与强制执行

住房公积金死亡与强制执行

一、职工死亡后或被宣告死亡后,其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有两种处理方式:

(1)由该死亡职工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取。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凭户口簿、合法继承身份的证明和身份证、遗赠书或者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提取(继承、受遗赠)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

(2)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或者他们放弃继承或受遗赠的情况下,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二、可否凭生效判决强制执行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

这一条要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职工应履行还款义务的性质而定。如属于职工因住房消费而引起的,例如,未支付购房款,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凭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促裁裁决、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笔录等法律文书要求管理中心协助执行,扣划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如果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不是属于职工因住房消费而引起的,例如,一般的合同纠纷或损害赔偿纠纷所产生的还款义务,与住房消费没有关系,那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储存余额尚不具备法律依据。因为住房公积金属于专款专用的资金,只能用于职工住房消费,不能用于职工的其他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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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小胖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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