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制度将对于需要解决住房困难的职工家庭来说是一种资金机制上的保障。而对于一部分暂时不需要解产住房困难的职工和有住房公积金积累的离、退休职工来说,住房公积金是养老金的补充,这是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本身所具有的两种机能。因此职工离退休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为了保障职工利用住房公积金的养老权益。如果职工离、退休后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将不能体现这笔资金养老保障的优越性,甚至会降低他们的生活水平,等到职工去世再拿这笔资金就没有意义了。从另一方面看,职工运用住房公积金购建住房,也就达到了解决住房的目的,并从住房资产的角度间接地保障了其养老金的权益。因此,《条例》没有将离、退休职工列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对象。
职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提前退休,如退休时不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要求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与在职职工一样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和贷款公积金,其所在单位应足额为其提供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资助部分,直至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为提前退休职工办理退休手续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资。
职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提前退休,如本人愿意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所在单位应为其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支取手续及销户手续,退休职工本人即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也不再为其提供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资助部分,管理中心也不再为其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