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住房公积金发放个贷、购买国债免征营业税、所得税吗?
根据财税(2000)94号文规定,对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管理中心取得其他经营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2.买断工龄后可否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
在国企改革中,有的企业根据职工工作年限一次性向职工发放安置费,以此解除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即“买断工龄”。问能否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根据建设部建法函[2000]204号文答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可以按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给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费;但职工未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办理退休手续,不能提取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实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且缴费年限达到规定年限后,职工可持有关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取个人账户内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