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老鸟 案例解析 冒用身份的工伤 案例解析

冒用身份的工伤 案例解析

案例:冒用他人身份证应聘上岗,不料工作时左眼落入异物,导致角膜穿通伤,单位以当事人吴欢存在欺诈行为进入公司工作为由,对劳动部门认定吴欢构成工伤决定不服,于2008年7月向无锡南长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劳动部门撤销其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2016年11月,当事人吴欢用他人的身份证参加某电器公司的招工面试,于第二天进入该公司工作,当时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几天后,吴欢在该电器公司工作时,左眼受伤,经诊治诊断为左眼角膜穿通伤、左眼外伤性白内障等。2017年11月,吴欢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部门经审查材料后,于2018年3月作出了吴欢构成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并送达给双方当事人。电器公司不服,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后政府维持了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该电器公司仍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法庭开庭时,原告电器公司诉称,第三人吴欢假冒他人身份证件来其处应聘,其与原告不存在真实有效的劳动关系,该欺诈行为所构成的伤害不应属于工伤,故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被告劳动部门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被告劳动部门辩称,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经调查,应认定电器公司职工吴欢在单位工作时,左眼受到伤害为工伤,当事人进入原告公司时虽然使用了他人的身份证,但不能否认原告与吴欢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吴欢受伤是因工作原因而非所谓的“欺诈”,认定工伤是无过错原则,故原告的理由不影响工伤认定,综上,要求法院维持工伤认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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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小胖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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