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在某工厂上班的张某因工受伤,按照张某和公司的预料,可以申领工伤保险,因为公司已就为张某参保了此项保险,可以最终社保部门没有给张某认定工伤。这是怎么回事哪?
原来张某入职的时候因超龄未发参加基本社会保险,他就借用他的侄子的身份证办理了保险和相关手续。公司人事部门也没有认真核查,导致把张某的侄子参保了。
张某与该厂都不服,而社保部门也坚持自己的认定。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张某是否属于工伤保险参保人员。社保部门认为,尽管该厂认定张某是其员工,但当时张某使用的是他人的身份证,因此张某并不是参保人。社保部门认为,在招聘员工的过程中,该厂应当审核员工的真实身份,造成这个事实的主要原因在于该厂没有尽到基本身份的审查义务,而工伤保险关系中的参保人是指参加工伤保险时所申报的人员。根据该规定,张某并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其与社保部门不存在工伤保险关系,社保部门也就没有义务给其核发工伤保险待遇,其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厂方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