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试用期辞退员工能否不缴纳保险,今天我们看一个具体案例。刘某于2017年10月进入某电子公司,并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刘某在公司的试用期为三个月。如试用期结束刘某通过公司测评转为正式员工后,公司为刘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刘某在公司工作两个多月后,公司通知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刘某询问辞退原因,公司表示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不需要理由。刘某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除应具备上述法定辞退劳动者的情形外,还应当向劳动者说明辞退理由。这里的“说明理由”,《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但为了便于举证,建议用人单位采用书面形式,并且要求劳动者签收。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辞退员工。
有关电子公司以刘某在试用期内不给刘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做法是不对的。因为,试用期是计算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应该按照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当然,劳动者也应负担相应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