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朱某是一家公司的建筑公司的工程技术人员,因为要赶工期,工作任务紧,经理要求部门所有员工公休日加班。以前朱某加班一直都是选择领取单位的加班费的,单位有的同事是选择补休的。于是,朱某还是表示同意加班。这次加班过后,经理通知他下周一休息,作为对公休日加班的补休。朱某感到非常不满,认为自己牺牲了公休日来加班就是能挣点加班费,并且劳动法也规定这种情况下公司应当按工资的200%发给加班费。因此,她提出不同意安排补休,而是要求发给其200%的加班费。
解析:在企业中,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依法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加班是常有的事情,但在加班过后,是应安排补休,还是支付加班费呢?劳动法第44条中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由此可见,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企业可以首先安排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也就是说,是安排补休还是支付加班费,由企业来决定,当企业能够安排职工补休时,职工应当服从。这既保护了劳动者的休息权,有利于职工的身体健康,也使职工及时恢复体力投入新的工作,有利于安全生产。因此,单位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朱某应当服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