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做了公示但未留证据
有时企业明明已经将制定的规章制度公示了,甚至还适用了很久,但由于其未留下公示的证据,一旦员工不承认企业通过合理方式公示了该规章制度,企业同样要面临被劳动仲裁或法院不认可的困境。
7.考勤记录未经员工签字
很多企业都在公司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里写明了,旷工或经常迟到是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由于很多企业的考勤是人工考勤,只有负责考勤人员的签字,却没有员工的签字确认。
由于该证据极易被伪造,所以一旦员工不认可该考勤的真实性,这种人工考勤就无法作为证据使用,从而使企业的解除劳动合同因没有事实依据而被认定为违法。
8.不胜任为由解除合同程序不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企业不可以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而企业常常容易在适用该条款解除劳动合同时,忽略了法条还规定了一个前置条件即: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
如果不满足以上这两个前提条件,企业就会被仲裁机构或法院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同理,当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也存在一个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要达成一致的前提,如果用人单位未履行该前置程序,同样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