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老鸟 案例解析 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引发的劳动纠纷

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引发的劳动纠纷

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引发的劳动纠纷

 

宋某是A公司员工,A公司已为宋某开具《劳动关系解除证明》,内容为“宋某身份证号×××,自2016年8月15日至2018年8月13日止为A公司的员工,于2017年12月20日与公司正式解除劳动关系,与公司存有劳动争议,特此证明!此证明一式两份,劳动关系解除人员和公司各保留一份。”本人签字处显示“宋某”字样,下方显示加盖A公司公章。

宋某主张其要求A公司重新开具离职证明的原因为,上述《劳动关系解除证明》中载明的“与公司存有劳动争议”,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导致其无法入职其他单位,故A公司应赔偿其自2018年3月16日至重新开具离职证明之日的误工损失(每月6600元)及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费用(每月1068.6元)。

 

宋某就其主张提举了以下证据:1.工资条。宋某主张为其在A公司工作期间的部分工资条,内容显示部分“应发合计”一项为6600元。2.证明扫描件。显示系案外单位北京某某绿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内容为“宋某于2018年5月30日应聘我公司施工主管,月薪15000元,因提交的离职证明内容不妥(‘与公司存有劳动争议’),不能正式入职我公司。”下方显示加盖上述案外单位公章,日期显示为2018年6月12日。A公司认可工资条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扫描件的真实性。宋某表示其并无证明的原件。本案诉讼庭审过程中,宋某与A公司均确认,开具《劳动关系解除证明》时双方确存在劳动争议纠纷,尚在仲裁期间。

 

宋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A公司重新为宋某开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格式的离职证明,同时声明原离职证明无效;2.A公司赔偿宋某自2018年3月16日至重新开具离职证明之日期间的误工损失(赔偿标准按每月6600元计算);3.A公司全额赔偿宋某2018年3月16日至重新开具离职证明之日期间的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费用(标准按每月1068.6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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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小胖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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