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老鸟 案例解析 劳动法试用期解读

劳动法试用期解读

劳动法试用期解读

 

1.试用期的约定: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部门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且不能单独约定试用期合同。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2.延长试用期情况:

入职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必须要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为保证在试用期内部门负责人充分考察劳动者在试用期表现,可签订3年劳动合同,约定至少2个月以上试用期,并告知劳动者:若在3个月内无法达到试用期考核,需要延长1-3个月试用期。若双方达成一致,部门经理在签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部门经理意向)中标明,人事收到部门经理签署的意见后,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本人意见)书中会直接写明,劳动者签字确认。

具体法律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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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小胖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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