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老鸟 六大模块 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计算经济补偿金时的“工作年限”仅指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即自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日开始计算在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不包括劳动者在前单位的工作时间。

一、企业须注意,在以下情形下,计算经济补偿金时的“工作年限”应当包括劳动者在 原单位的工作时间
劳动合同制度实行以前原固定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
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
由于成建制调动、组织调动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是否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在行业直属企业间成建制调动或组织调动等,由行业主管部门作出规定; 其他调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出规定;
劳动者由部队复转后直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其军龄应当计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
劳动者非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但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 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二、企业还需注意劳动合同期限跨越 2008 年 1 月 1 日时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97 条规定,对于劳动合同的期限跨越 2008 年1月1日的,计算经济补偿金遵循的原则是:单一基数、分段计算、合并相加。也就是说,对于 2008 年1月1日之后的部分,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对于 2008 年 1 月 1 日之前的部分,按照当时的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然后把两部分相加,就是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而作为计算基数的月平均工资,均为劳动合同解除前 12 个月劳动者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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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小胖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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