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个税如何代扣代缴?
按照规定,劳动者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三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1) 应纳税额及纳税方式
以超过部分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
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 12 年的按 12 计算。
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补偿的用人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 7 日内缴入国库。
2) 免征对象
只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的国有企业职工,其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此之外,其他国有企业及非国有企业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超过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3 倍的部分,一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3) 可扣除的收入范围
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4) 不对一次性经济补偿重复征税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劳动者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