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老鸟 案例解析 离职手续不全的案例解析

离职手续不全的案例解析

案例:公司声称原职工散布诽谤言论且违反保密规定私自录音,最后自行提出辞职,而原职工却认定是“公司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并无故拖欠工资”,最后双方闹上法庭,公司拿出了《离职结算单》,却发现“离职原因”一栏竟为空白。

日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上海某计算机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计算机公司)起诉江小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上海某计算机公司应支付江小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000元、替代期工资2500元、2007年9月份工资1019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255元,仲裁费300元由公司承担250元,江小姐承担50元,案件受理费由公司承担。

公司称,2016年3月,江小姐进入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但是一年后公司发现,江小姐在工作期间经常利用她在培训部工作之便散布诽谤性言论,还违反保密规定,私自录音,个人品行“不当”。公司在不得已之下专门找了江小姐谈话,要求江小姐改正,并告诉她公司将根据规定对她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由于江小姐担心公司的处理,遂向公司提出以辞职方式离职,并要求公司办理离职手续。2017年9月29日江小姐填写了《离职结算单》。但当公司为江小姐结算9月份工资时,却发现江小姐拒不交出装有公司保密资料的U盘,为此双方在9月份出勤天数及工资标准上发生争议,江小姐遂提起劳动仲裁,并在仲裁阶段将U盘归还给公司。2017年底,仲裁机关作出裁定,裁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9月份工资等。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法庭上公司坚持认为,江小姐是自行离职,所以公司不需要向江小姐支付经济补偿金5000元以及替代期公司2500元,而且由于江小姐私自扣押U盘,所以才导致9月份工资无法结算,并非公司无故拖欠工资,故请求法院判决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费用。

江小姐对公司所谓的“个人品行”问题予以了否认。江小姐称,是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其办理离职手续,所以她填写了《离职结算单》,10月10日江小姐还收到了公司开具的退工单和劳动手册。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的,应支付劳动者替代期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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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小胖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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