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老鸟 六大模块 劳动纠纷之开除争议

劳动纠纷之开除争议

一、开出争议

开除是指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按照该法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通常容易发生争议的开除有两种: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的开除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害的开除。其原因是企业不按规定开除员工或者开除员工时没有掌握足够的证据材料。

根据《劳动法》和相关规定,开除员工不当的,或者收回其继续工作,或者支付其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为每年一个月的其本人平均工资。

针对这种情况,企业应当从以下几方面来应对:

1、企业制定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应明确具体,同时要拿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确认,只有劳动管理部门备案确认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才能作为企业执行的依据,在开除违纪员工时才能适用。

2、凡员工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均应有相关纪录、证人证明材料,如能取得其本人对违纪行为事实确认的书面材料则最佳。

3、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害的,要收集相关证据,计算损失数额,并确认损失为该员工的失职或者营私舞弊行为造成。

4、决定开除员工时,开除决定书或者公告必须明确列举给员工所犯之错误。

5、如果该员工所犯错误不严重或者虽属严重错误但却缺乏足够的证据证明时,企业可先对该员工降职、降级、降薪处理,通常员工被降职处理后觉得没有面子再在企业呆下去,往往会自行辞工,这样企业就省去了开除带来的麻烦。   例:这一点沙井新桥忠达五金厂的做法就值得台商企业学习效仿,该厂一个部门主管没有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其所管理的生产线出现废品,给工厂造成重大损失,但其本人不予承认,工厂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主管没有履行职责,在这种情况下,工厂将其降职为普通技术员,该员自觉没有脸在工厂呆下去,于是自动离厂并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以工厂无理解雇要求工厂支付经济补偿金等4万余元,仲裁委员会驳回其申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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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小胖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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