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规定 作者: 小胖鱼 发布: 2021年12月12日 4,507阅读 0评论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工会或职工代表提出的集体协商要求的,按照《工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于2004年5月1日起实施。原劳动部1994年12月5日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同时废止。 分页 1 2 3 4 5 6 7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人力资源老鸟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 标签: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