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老鸟 案例解析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章    附 

 

第四十七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居民大病保险等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经办机构是具有法定授权,实施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的职能机构,是医疗保障经办的主体。

 

零售药店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领取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

 

定点零售药店是指自愿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签订医保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服务的实体零售药店。

 

医保协议是指由经办机构与零售药店经协商谈判而签订的,用于规范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等内容的协议。

 

第四十九条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作并定期修订医保协议范本,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制定经办规程并指导各地加强和完善协议管理。地市级及以上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在此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细化制定本地区的协议范本及经办规程。协议内容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医疗保障政策调整变化相一致,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调整医保协议内容时,应征求相关定点零售药店意见。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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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小胖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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