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因工资问题被工人击伤。2016年9月28日,曹某为其子曹某某(某建筑公司员工)向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6年中期,张某承包该建筑公司某花园二期的一部分木工活。2016年8月14日,张某将其中一套木工活包给了曹某某。2016年8月30日,曹某某班下的工人向曹某某讨要工资,因未到发工资的时间,被曹某某拒绝。其班下的工人赵某操铁棒击中曹某某,导致其右侧脑室左移,经公安局法医鉴定为重伤,诊断结论为重型颅脑损伤。曹某因此要求社保部门认定曹某某所受伤害属工伤。
但该建筑公司则认为,其与曹某某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为其已将承建的工程分包给了张某,而张某又将其中一项木工项目分包给了曹某某,因此曹某某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社保部门调查后认为,该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建筑工程质资的自然人,而自然人显然不具备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
因此,尽管曹某某是从张某手里承包木工项目,但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该公司应当承担曹某某的工伤保险责任,因为与曹某某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正是该建筑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