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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鉴证

1、概念与范围
劳动合同鉴证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审查、证明劳动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行政监督、服务措施。劳动部《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劳力字[1992]54号)对鉴证的内容、程序等作了全面的规定。《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劳政字[1989]5号)、《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246号)以及《劳动仲裁费和劳动合同鉴证费管理办法》(劳力字[1992]53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68号)都有关于鉴证方面的规定。
需要鉴证的劳动合同的范围包括: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私营企业雇主与雇工,个体工商户与帮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外商投资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其他各类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还有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变更或续订的劳动合同。
从上述规定看,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劳动合同是必须要鉴证的,而其他各类用人单位的合同是原则要求其鉴证的。
2、鉴证的机构与内容
按照劳动部的规定,劳动合同鉴证机构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也就是各级劳动保障局的仲裁处、仲裁科、仲裁股等。
按照劳动部劳力字[1992]54号规章第5条规定,劳动合同鉴证应审查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
(二)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
(四)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双方的责任、权力、义务是否明确;
(五)中外文合同文本是否一致。
3、鉴证的程序
按照劳动部劳力字[1992]54规章第6、7、8条规定,鉴证程序如下:
(一)鉴证时双方当事人应到场。用人单位一方应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劳动者一方应为签订合同本人或委托代理人。
(二)鉴证时双方当事人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1.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3份,有的地方鉴证机关只要求提供2份。
2.用人单位为法人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用人单位不是法人的,应提供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3.劳动者的身份证明。
4.鉴证部门认为需要的其它材料。
(三)对审查合格的劳动合同,鉴证人员应当在合同文本上签名并加盖劳动合同鉴证专用章,注明鉴证日期。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劳动合同,鉴证人员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在合同文本上说明,不予鉴证。
对审查不合格的合同,鉴证人员应指导当事人按照要求修改或重新签订,然后再办理鉴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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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小胖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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