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企业还需注意劳动合同期限跨越 2008 年 1 月 1 日时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97 条规定,对于劳动合同的期限跨越 2008 年 1 月 1 日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遵循的原则是:单一基数、分段计算、合并相加,也就是说,对于 2008 年 1月 1 日之后的部分,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对于 2008 年 1 月 1 日之前的部分,按照当时的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然后把两部分相加,就是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而作为计算基数的月平均工资,均为劳动合同解除前 12 个月劳动者的平均工资。
当然,关于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在司法实践中确有很多争论,许多问题到现在为止仍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对此,请读者留意。
经济补偿金都有哪些种类? 法定的经济补偿金包括: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补偿金;
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
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企业需要注意,经济补偿金的种类不同,那么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也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