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庭审
仲裁委员会接到仲裁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后,应当自立案之日起7日内组成仲裁庭。
1、 注意仲裁庭的组成
通常由3名仲裁员组成,其中一划为首席仲裁员:关于事实清晰,案情简单,使用法律法规明确的案件,可由仲裁委员会指左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集体劳动案件的仲裁庭由3名以上单数的仲裁员组成。
2、 依照仲裁庭公布的仲裁庭组成人员统单,确左是否申请回避:
3、 申请证据保全,申请先予执行;
4、 庭审前调解,属于必备程序。
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仲裁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书不适用留宜送达,当事人拒绝接收调解书的,即应当认定为反悔。
(三) 结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 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终止。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 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能够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然而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1、 制作仲裁调解书
仲裁庭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仲裁调解书,仲裁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自送达之日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 领取仲裁裁决书
仲裁庭当庭裁决的,应当在7内发送裁决书。定期列庭裁决的,当庭发给裁决书。注意保持与仲裁员的紧密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