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与约定条款
1.劳动合同内容
必备条款
-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 劳动合同期限;
-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 劳动报酬;
- 社会保险;
-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约定条款
试用期、培训、
保守秘密、
补充保险和
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对约定不明确的解决办法
1、重新协商
2、集体合同
3、同工同酬
4、国家有关法律(本法18条)
未载明必备条款由
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
承担赔偿责任
(三)劳动合同类型
固定期限
即约定有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关系即告终止;可续订
无固定期限
即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
即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终止期限的劳动合同;无试用期
1、劳动合同试用期
劳动合同种类 | 劳动合同期限 | 试用期限 |
固定期限 | A<3个月 | 0 |
3个月≤A<1年 | ≤1个月 | |
1年≤A<3年 | ≤2个月 | |
A≥3年 | ≤6个月 | |
无固定期限 | – | ≤6个月 |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 | – | 0 |
2、试用期解除的条件:
(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试用期工资
“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80%或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4、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1)双方协商一致,可订;
2)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的,应订立之情形
(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合同且劳动者无“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情形而续订劳动合同的
5、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6、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订立此类合同的情形
1)以完成单项工作任务为期限的;
2)以项目承包方式完成承包任务的;
3)因季节原因临时用工的;
4)其他
劳动关系确定时间节点解图